行政處罰決定書
霍自然資監決〔2022〕1013號
當事人: 霍邱縣平元糧食種植專業合作社
案 由:破壞耕地
你合作社于2022年5月10日未經批準超出備案紅線占用霍邱縣三流鄉雙塔寺村王古組的土地建烘干房鋼構廠房。經現場勘測,你合作社備案設施農用地土地面積2666平方米。實際占用霍邱縣三流鄉雙塔寺村王古組土地面積2916平方米,超出備案面積250平方米。比對霍邱縣土地利用現狀圖,該宗地超出備案面積土地現狀地類為水田。比對霍邱縣三流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該宗地超出備案面積土地規劃用途為有條件建設區,不符合霍邱縣三流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查實,你合作社未取得該宗地超出備案面積部分土地的相關用地審批手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敝幎?,構成了破壞耕地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違法案件詢問筆錄》、《違法案件現場勘測筆錄》、現場照片等。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對你合作社非法占地行為依法下達了《霍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霍自然資監告[2022]1013號),你合作社已接收,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敝幎?,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250平方米土地;
2、責令15日內自行恢復被破壞的250平方米耕地的種植條件;
3、并處破壞耕地250平方米10倍開墾費的罰款,240元/平方米,共計60000元。
履行期限和方式:應當在十五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應繳納的罰款十五日內繳納至縣財政局指定賬戶。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六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或霍邱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霍邱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叢衛明15855215333
盧 柯13695649851
六安市霍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10月31日